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2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起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百分之零點九二加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貳拾萬元,惟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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