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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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45號聲請人 蔡李玉英 蔡天伸 之.
蔡耀德 蔡天伸之繼. 蔡宜芳 蔡天伸之繼. 蔡宜娟 蔡天伸之繼. 蔡耀興 蔡天伸之繼.共同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0NC0000000-0│1│100│├──┼────────────┼────────┼───┼──┤│002│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0NC0000000-0│1│100│├──┼────────────┼────────┼───┼──┤│003│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100│├──┼────────────┼────────┼───┼──┤│00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1│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