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642號聲請人 陳豐 和代理人 陳柏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6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40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0│├──┼───────────┼───────┼──┼──┤│003│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3│├──┼───────────┼───────┼──┼──┤│004│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2│├──┼───────────┼───────┼──┼──┤│005│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8│├──┼───────────┼───────┼──┼──┤│006│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6│├──┼───────────┼───────┼──┼──┤│007│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53│├──┼───────────┼───────┼──┼──┤│008│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1│├──┼───────────┼───────┼──┼──┤│009│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