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7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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