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9年度催字第10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張│500股││├─┼───────────────┼──────────────┼────┼───┼────┼───┤│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張│5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