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捌拾萬壹仟伍佰元(土地與建物價額與要求返還金額之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