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智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蓮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壹仟陸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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