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96號原告甲○○
樓原告己○○
4原告乙○○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丙○○
號3樓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被告台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之3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邱靖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