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3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66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許增男法官楊貴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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