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4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4813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非訟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事好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