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458號聲請人甲○○即 陳枝葉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謄(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繼承系統表。
四、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