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乙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其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堅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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