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14號
106年度易字第14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順興
郭順重郭順清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志峯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告 徐正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徐正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104年度易字第1014號、
106年度易字第145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徐正吉之身分證字號記載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左茹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