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建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號上訴人 許凱泰 即信東電機行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被上訴人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王琁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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