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法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壢慈惠堂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壢慈惠堂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壢慈惠堂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同年五月二十三日、同年六月十一日召開第十屆第十二次董事聯席會議、第十屆第十三次董事臨時會議、第十屆第十四次董事臨時會議,通過將該財團法人之組織章程修正如附表,請求鈞院裁定准許修正變更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壢市慈惠堂修正後組織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前開董事會議記錄及簽到表、法人登記證書、選任董事長之第九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表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桃園縣中壢市慈惠堂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B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