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20號聲請人己○○相對人甲○○○
庚○
戊○
乙○丙○○丁○○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上方關於「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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