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0214號債權人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陳乃君 債務人 廖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伍仟零捌元,及其中玖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以柒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