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許正富 被告 陳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滿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埔里簡易庭以107年度埔簡字第44號判決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10日,嗣因被告不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22號審理在案。而原告許正富嗣於本案第二審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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