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IANTHAMCHAISIRI(譯名:西力)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4387號、第4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HIANTHAMCHAISIRI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PHIANTHAMCHAISIR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之自白,及證人 威拉佑 、他 那能 之證述、被告手機內與下游毒品買家之通信內容翻攝照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為泰國籍人士,於民國107年5月23日經許可合法入臺從事製造業工作,然於下游買家威拉佑被查獲後,旋於107年9月14日終止僱傭關係並於翌日欲出境,為警於桃園機場緝獲,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爰自107年10月17日執行羈押,迄108年1月16日羈押期間屆滿。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行,然被告為外籍人士,在臺無固定住居所,為警在桃園機場緝獲,所犯又為重罪,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情形,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
1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羅子俞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