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劉煌訴訟代理人 劉珍修 被告 林汶靖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30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參照)。
二、本件被告林汶靖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以106年度易字第309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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