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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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紀蔡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靜怡 等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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