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306號
原   告 信誠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葉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青葉金屬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992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