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4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宏實業有限公司
4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5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5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