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鄭寶秀
阮氏妮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鄭寶秀、阮氏妮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