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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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4號聲請人 李座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為李座城,惟提出之票據止付通知之通知人卻為
黃秀麗 ,請聲請人李座城釋明對本件遺失支票之執票關係為何。
㈡如聲請人李座城始為執有票據之票據權利人,而黃秀麗僅為
代理人,則應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聲請人李座城。
㈢如欲委任黃秀麗為本件聲請之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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