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77號聲請人 徐壯華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亞之聲社中華基督教
便以利教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亞之聲社中華基督教便以利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亞之聲社中華基督教便以利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亞之聲社中華基督教便以利教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亞之聲社中華基督教便以利教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召開第11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條文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條文變更對照表、第11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內政部105年3月30日台內民字第1050022912號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亞之聲社中華基督教便以利教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件:財團法人台北市華亞之聲社中華基督教便以利教會捐助章
程條文變更對照表┌─────────────────┬──────────────────┐│變更前條文│變更後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文山區指南│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街│││路二段十一號。│二五四號。││││├─────────────────┼──────────────────┤│第十三條│第十三條││本法人之捐助組織章程經本法人董事會│本法人係永久存立,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通過,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除清償債務外,其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時亦同。│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應歸屬本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無│第十四條│││本法人之捐助組織章程經本法人董事會通│││過,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