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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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2號原告周秉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育成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具狀 陳明 本件之請求權依據為何(是否僅依票據關係為請求)。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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