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7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秀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家吉
林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陳秀惠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上開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人於同年6月3日收受裁定正本,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