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俞懿庭 、莊.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叁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