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江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蘭妹張碧圓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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