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成蔭選任辯護人呂瑞貞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成蔭係桃園縣桃園市○○街紫金園大廈社區住戶,前與該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紫金園大廈管委會)之人員及住戶涉訟,因不滿紫金園大廈管委會對於其於民國99年間竊取管委會之公告提出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317號判決毀損罪,處拘役50日,業已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該公告係屬該大廈管委會所有之文書,竟基於毀棄該等公告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徒手拿取紫金園大廈管委會所放置之公告文書並撕毀丟棄,足以生損害於紫金園大廈管委會及該社區住戶之權益。案經紫金園大廈管委會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罪嫌(檢察官原依刑法竊盜罪起訴,業於本院審判程序中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7條規定,依同法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被告所涉係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李成蔭因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1萬3,000元,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4之1頁),告訴人除於本院審判程序中當庭表示撤回對被告之毀損告訴,並於102年2月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易字卷第35頁背面、38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附表:
┌──┬───────────────┬─────────┐│編號│時間(民國)│地點(均為桃園縣桃││││園市○○街○號)│├──┼───────────────┼─────────┤│1│99年10月26日上午9時55分59秒│第5號電梯│├──┼───────────────┼─────────┤│2│99年10月26日下午6時29分46秒│第5號電梯│├──┼───────────────┼─────────┤│3│99年11月14日下午8時50分10秒│第5號電梯│├──┼───────────────┼─────────┤│4│99年11月16日下午3時23分31秒│第4號電梯│├──┼───────────────┼─────────┤│5│99年11月16日下午10時40分0秒│第4號電梯│├──┼───────────────┼─────────┤│6│99年12月27日上午10時27分28秒│第5號電梯│├──┼───────────────┼─────────┤│7│99年12月28日上午9時24分18秒│第4號電梯│├──┼───────────────┼─────────┤│8│100年1月3日上午7時3分18秒│第4號電梯│├──┼───────────────┼─────────┤│9│100年1月5日上午7時54分45秒│第5號電梯│├──┼───────────────┼─────────┤│10│100年1月6日上午12時4分11秒│第5號電梯│├──┼───────────────┼─────────┤│11│100年1月6日上午12時9分49秒│第4號電梯│├──┼───────────────┼─────────┤│12│100年1月26日下午7時33分33秒│第5號電梯│├──┼───────────────┼─────────┤│13│100年4月19日下午4時54分50秒│第4號電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