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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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惠寧 即萬丹山示範公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東霖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8月30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陸拾萬零肆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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