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5號原告 趙君偉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
陳鴻琪 律師被告 趙劉秀
趙守宇 趙君慧 趙君齊 趙君方 趙君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趙君偉」之記載,應更正為「 趙擎 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