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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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小字第224號
原 告 白 蘭
被 告 陳品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辦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中信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並於民國109年10月7
日撥打電話予原告,佯稱其為原告友人 林采慧 ,急需借款等
詞,原告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0
元至中信帳戶內,造成原告受有上開金錢損害,被告應負不
當得利返還責任。惟查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南市,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附卷可查,且依原告主張匯款結果地
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南永康分行,侵權行為地即在該分行
所在地即臺南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