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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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遺失,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素秋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淑華 │永豐商業│97年4月2日│30,000元│AA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002│黃淑華│永豐商業│97年4月2日│50,000元│AA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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