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王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健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