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坤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坤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坤榮(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另判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有期徒刑部分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附表:受刑人李坤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犯罪日期│106年9月23日│106年11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年度案號│字第5811號│字第735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沙交簡字第103│107年度沙交簡字第6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30日│107年1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沙交簡字第103│107年度沙交簡字第6號│││││0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4日│107年2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號(已易科罰金執│第3084號││││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