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24、25日間某時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6年5月29日以96年度交簡字第306號(偵查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23號),判處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
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減刑後不滿1日之時間不算,刑法第72條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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