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15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惠琪 債務人 吳鵬飛 債務人 吳直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96年度促字第21571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243,694元│96年6月30日│8.63│96年7月30日│├──┼───────┼─────────┼─────────┼────────────┤│002│853,198元│96年6月30日│3.38│9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