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6年度簡字第106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