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24號抗告人GLOBALAUTOMOBILEDEVELOPMENTCO.,Ltd.法定代理人 吳憲忠 抗告人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所為107年度司票字第430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GLOBALAUTOMOBILEDEVELOPMENTCO.,Ltd.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抗告聲明,即駁回抗告。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狀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表明抗告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8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所明定。又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GLOBALAUTOMOBILEDEVELOPMENTCO.,
Ltd.提出之書狀,未依法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抗告人均未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GLOBALAUTOMOBILEDEVELOPMENTCO.,Ltd.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抗告理由之抗告狀與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駁回抗告。並限抗告人直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具抗告理由之抗告狀與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逕為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淑珍
法官陳筱雯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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