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3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郭學隆
送達代收人 林元浩 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薰可 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433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