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441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景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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