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3號
原告 鄭鎵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33號
原告 鄭鎵溱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