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4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8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美惠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監視器鏡頭參支、監視器主機壹台及現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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