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補字第17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振麟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被告張**、張XX等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被告張**、張XX等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被告之資料,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 張道榮 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 適格 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張道榮所遺全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張道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以被繼承人張道榮之全體遺產為撤銷標的,並補正正確之起訴狀附表。

三、提出被告張振麟、被告 張雅嵐 等人向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所辦理繼承登記之資料(即109年溪資字第078010號、110年溪資字第000320號)。

四、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同段92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五、陳報本件債權迄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29日)尚積欠多少金額(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並提出交易明細表(含歷次借支或消費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等,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分列)。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起訴狀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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