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字第13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
被   告  梁世坤
      梁 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
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
於109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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