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被告 廖自強 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 林健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07年度訴字第29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兼選任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均已認罪,已無羈押必要,且被告母親年事已高,近日身體不好,請求讓被告回家照顧母親,被告也願意以每日至派出所報到之方式替代羈押,故請求交保等語。
二、經查:被告廖自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368、4589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依證人 楊嘉雄 等人之證述及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均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若非予羈押,顯難順利進行本案後續刑事審判程序。乃裁定自民國(下同)107年10月23日起予以羈押,復自108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辯護人雖以上開理由聲請求交保,惟查:本院經審閱本案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依一般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之考量,被告以逃亡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而認為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且其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等手段替代。此外,本院復核卷內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是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如惠
法官顏代容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湘惠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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