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5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許素芬 債務人 楊錩洺
一、債務人楊錩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韻儒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素芬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第三人楊韻儒(歿)前就讀僑光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許素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2,346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第三人楊韻儒(歿)債務自民國103年12月1日即未依
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69,06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逾期未還。
(五)查債務人楊錩洺為本案借款人楊韻儒(歿)之法定繼承
人,且未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楊錩洺應對第三人(被繼承人)楊韻儒(歿)所借款之債務在繼承所得遺產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六)依約債務人楊錩洺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素芬應連帶支付債權人新臺幣69,06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依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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