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含假釋殘刑一年七月六日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